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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 2024-06-23
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使用前的验收组织
高处作业吊篮属于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自升式设备设施。 按照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393号)的规定,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前,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,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。使用承租的吊篮设备,由吊篮使用单位会同吊篮产权单位、安拆单位、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。实行施工总承包的,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,验收合格方可使用。
高处作业吊篮施工使用前验收程序
主要程序是:1.由吊篮安装单位先行组织自检;2.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,将自检记录存档备查;3由安装单位报请吊篮使用单位组织验收;4.由使用单位组织吊篮出租单位、安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;5对验收合格的吊篮,经参与验收各方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;6.验收记录由吊篮安装单位、使用单位分别存档备查;7.吊篮安装验收合格后,应当在吊篮显著位置上挂设验收合格牌,标明验收单位、验收人、联系电话,并明确限载重量和限载人数等。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,严禁投入使用。